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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计生所公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4-10
第一条 单位公章是一个合法单位依法存在的特征,也是本单位权利和意志的象征,因此公章是本单位最重要的权印。
第二条 公章分为一级章和各部门、研究室的二级章以及专用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 公章形状、大小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所办公室是一级和二级公章制发和管理的归口部门,专用章由相关业务部门归口管理。
第五条 所一级公章刻制、更改由上海市相关上级单位颁制或由所办公室按上级下达的自制文件或通知制作。所各部门的二级公章的刻制、颁发、启用、更改、收缴等事项由所办公室负责提出申请、经所长批准后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专用章经所长批准后由业务归口部门刻制。
第六条 除特别需要,由办公室将废止公章保存三年。
第七条 所一级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保管,党委章由党办保管;二级公章和专用章应由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用章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凡需盖所一级公章,使用人员需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写明申请事项,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同意并签字后,交由公章管理者盖章。二级公章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专用章由业务归口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使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经营文书需要盖章的,需经所领导审批后盖专用的合同章,原则上不盖一级公章。会议通知类用章应盖上海计生所会议通知专用章或用部门章代章,原则上不使用所一级公章。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信笺和文件的空白页上及其它空白纸张上盖章。
第九条 公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由申请者写出借据并标明用途及借用、归还时间,所公章报所长或党委书记、二级公章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公章管理者携带一同前往,事毕及时带回,并做好登记。
第十条 二级公章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1、 对外联系科研、业务等工作;
2、 以部门名义发出的便函;
3、 所内各部门之间的行文和向所的请示、报告等;
4、 本部门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决定、通知等事项;
5、 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决定事项、批复文函。
第十一条 二级公章不能用于下列范围:
1、 对外联系人事方面工作(除人事部门公章外);
2、 对外签订经济协议或合同;
3、 向上级机关的正式行文;
4、 有明确规定需要由所公章对外联系的业务;
5、 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页纸上盖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计生所所部及直属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计生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