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 研究所
机关各职能部门,研究室(机构): 现将《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关于部分基础性科研项目专项匹配经费管理规定 (暂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关于部分基础性科研项目专项匹配经费管理规定 (暂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