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
复旦大学上海市生物医药技术研究2023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复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10

    为做好2023年复旦大学上海市生物医药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生研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复旦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生研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成立招生工作机构
    为切实落实院系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生研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复试专家组名单、复试实施细则、复试考生名单、复试时间和方式、复试评分规则、拟录取考生名单等;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复试录取工作中各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按当年招生专业方向成立复试专家组,选派责任心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学术及外语水平较高的人员参加复试。每个复试专家组不少于5人。
    二、初审
    1.以“普通招考”方式报考生研院的考生,须按《复旦大学上海市生物医药技术研究院2023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办法》要求,通过复旦大学研究生招生网(http://gsao.fudan.edu.cn)提交申请材料。考生另行提交或补充纸质材料不予接受。
    2.考生英语成绩达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2023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专业英语成绩基本要求”的,以面试组别为基本单位,由不少于 5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通过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给出审核成绩。材料审核的成绩满分为 100 分,专家组成员独立打分,取平均分作为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考生专业英语成绩未达到“专业英语成绩基本要求”的,不能进入材料审核和复试。
    三、确定复试名单
    1. 根据现有招生计划和相应的差额复试比例,依据考生初试综合成绩(初试英语成绩*50%+材料审核成绩*50%)由高到低排序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差额复试比例一般不低于120%(不含硕博连读)。
    2.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在生研院官网公布,进入复试结果将在复旦大学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发布,请考生及时登录系统查看。
    四、审查报考资格
    考生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交下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复试:
    (1)有效居民身份证、本人准考证;
    (2)应届生的学生证;
    (3)往届生的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以及学位证书原件;
    (4)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应届生身份报考的考生须于录取当年入学前取得《认证书》)。
    上述相应材料原件于复试时现场提交审查。经审查,若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其复试资格,初试成绩无效。
    
五、复试时间、方式、内容
    1.复试时间:时间和地点将以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前通知复试考生。
    2.复试方式:现场复试。进入复试/未进入复试结果将通过复旦大学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发布,请考生及时登录系统查看。
    3.复试内容:复试是对考生综合素质的全面考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所报考专业的综合知识与技能、外国语水平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复试包括专业知识综合和外国语听力与口语两部分,复试考核成绩=专业综合知识成绩*80%+外语能力成绩*20%,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复试时单科成绩不及格(即未达到该科目满分的60%)的考生不予录取。每名考生的复试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全程录音录像。
    4.复试结果通过复旦大学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发布。
    六、确定拟录取名单
    考生总成绩=初试综合成绩*50%+复试考核成绩*50%,复试小组依据招生名额和总成绩排序,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提出拟录取名单及候补名单。有思想品德考察不合格、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形者不予录取。拟录取名单经本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结果以学校审议公示为准。
    七、其他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普通招考博士生招生。
    2.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3.生研院2023级博士新生基本学习年限为4学年,达到学校要求的,可以申请3年毕业。
    4.考生填写的报考类别为“非定向就业”者,被录取后必须脱离原工作单位进行全日制学习。考生应慎重、如实填写报考类别,报名结束后原则上不再更改。
    八、考生咨询方式和监督申诉渠道
    
考生咨询方式:科研和研究生管理部,电话:021-64772369  邮箱:kjb@sibpt.com
    监督申诉渠道:监察室,电话:021-64772031 邮箱:jcs@sibpt.com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列事项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由上海市生物医药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复旦大学上海市生物医药技术研究院
2023年5月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 2017 沪ICP备09020136号-10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778号 流量统计
Copyright © 2021上海生研院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