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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检查,幸福家庭的起点
发布时间:2011-06-30


        处于热恋中的青年,往往容易感情冲动。他们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却很少考虑今后家庭的实际问题。一般而言,婚后迟早会希望有个孩子。小宝宝能否健壮、聪明又直接影响到小家庭的幸福、美满。能否生一个健康、活泼的小宝宝,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夫妻双方的身体状况、亲缘关系和家族疾病史等情况。
        1997年有关部门调查资料显示,上海3个月~6岁儿童现残率为9.68‰,其中半数以上呈明显的遗传倾向。1998年6月26日《中国人口报》的一篇报道,我国每年出生先天残疾儿童高达80~120万。世界卫生组织科学分析、评估,下一世纪遗传因素致病比重将有所上升。200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关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专题研究中提及:“婚前医学检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个关键环节”。
        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未将婚前医学检查(简称“婚检”)作为婚姻登记的前置条件,体现了淡化行政管理色彩、突出民事登记的特征和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然而,上海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的一年里,婚姻登记前的婚检率从原来的98%以上骤降至5%以下,有识之士不无忧虑。权威部门科学分析:如果婚检率为5%,那么上海每年会漏检生殖系统疾病5,859例、传染性疾病(包括性传播疾病)1,172例、遗传性疾病351例。这些健康欠佳者会在不知不觉或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步入家庭生活,可能波及自己所钟爱的人和未来的孩子,以致给家庭健康和幸福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针对这一情况,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等联合对在2005年3月15日-25日期间在本市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新婚人员进行调查。对有效问卷2,209份的分析显示,正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新婚人员中,只有38.2%的人已经或者打算去婚检,61.8%的人没有做过也不准备去婚检。在不准备去婚检者中,多数(77.4%)对婚检不重视或认识不足,如认为“婚检是多此有举”、“婚检是自找麻烦”……等。
        为提高行将结婚的男士和女士们自觉接受婚检的意识,有必要将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内容和结果作一简略的介绍,并对目前社会上常见的几种认识上的“误区”进行点评、分析。
一、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1、了解病史,如个人史、家族史。了解病史非常重要,询问中可以发现一些体检难以检出的异常情况,为疾病诊断提供可靠的依据。例如,先天性和后天性聋哑的确定,主要依靠详细的询问和深入的调查;又如,在月经史的询问中往往可以发现某些可能影响婚育的妇科疾病等。
        2、体格检查,包括生殖系统检查。某些遗传疾病或内分泌疾病,如先天性软骨发育不全、特纳氏综合征、克汀病、垂体性侏儒、巨人症、肾上腺功能异常等,往往在身高、体重、营养状况的一般性体格检查时就能提示。在生殖器官的检查中,女性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往往可发现阴道缺如或闭锁、子宫缺如或发育异常、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卵巢包块、多囊卵巢综合征等对婚育有一定影响的疾病,也可提示阴道念珠菌病和滴虫性阴道炎等生殖道感染的现象;男性常可发现包茎、包皮龟头炎、阴茎硬结、尿道上裂或下裂、隐睾、睾丸发育不良、精索静脉曲张、鞘膜积液等对婚育有一定影响的疾病。
        3、常规辅助检查。主要是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HBsAg)、快速转氨酶(ALT)、梅毒初筛的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试验)等;女性受检者还需作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4、特殊检查。并非人人要做,仅在必要时进行,检查前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受检者同意。这些检查有梅毒特异性检查、淋球菌涂片和培养、艾滋病病毒抗体测定、超声波检查、染色体核型分析、智商测定……等。
二、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
        婚检的结果可能有如下六种:
        1、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多数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是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2、建议婚后不宜生育或生育时宜控制出生性别
        (1)男女任何一方患有 某种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会致残或致死,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子代再发风险大,又不能作产前诊断者,建议不宜生育。这些疾病常见的有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痉挛性共济失调、结节性硬化、双侧性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无虹膜等。
        (2)男女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这些疾病中最常见的是双方均为先天性聋哑患者。先天性聋哑中属遗传性者占80%以上,其中80%属常染色体隐性遗传。如果先天性聋哑与先天性聋哑患者婚配,则下一代发病概率明显增高,建议不宜生育。如果先天性聋哑和后天性聋哑患者婚配,子代再发风险小,不必限制生育。
        (3)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多基因遗传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并属高发家系者(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或更多患同样遗传病者),即使病情稳定、也建议不宜生育。
        (4)建议生育时应控制下一代性别。X连锁隐性遗传病的传递规律为女性致病基因携带者可将致病基因传给儿子(50%机会发病);男性患者不直接传给儿子,但可使女儿都成为致病基因携带者。所以,对已知女性为某种严重的X连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假性肥大型肌营养不良等)的致病基因携带者(一般可通过询问家族史来确定),若与不患该病的男性婚配,应在受孕后适时作产前诊断,选择女性胎儿生育,避免男性胎儿出生。近年,基因诊断技术的不断发展,对某些严重的X连锁隐性遗传病可在孕期中进行确诊,从而能更准确地决定胎儿的去留,并淘汰致病基因。
        3、建议采取医学措施
        (1)生殖器官畸形需矫治者,如尿道下裂、包茎、先天性阴道闭锁等有可能影响性生活的情况,应采取医学矫治后再结婚。有些缺陷虽可矫治,但不一定有生育能力,如真两性畸形,先天性无阴茎、先天性无子宫等,应劝双方慎重考虑。
        (2)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大三阳”,即s抗原、e抗原、c抗体阳性),因临床上e抗原转阴并非短期内能达到,建议在积极治疗、按时复查的前提下,应从保护对方出发,提倡性生活使用避孕套、合理接种疫苗以及平时要注意营养、避免过劳、戒断烟酒等,以减少传染机会及保障婚后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对单项HBsAg阳性或“小三阳”(s抗原、e抗体、c抗体阳性)的受检者,虽肝功能正常,暂不需特殊治疗,但毕竟具有传染性,仍有可能发展成慢性乙型肝炎,甚至肝硬化,也应给予以上各项保健措施指导,并建议按时复查。
        4、建议暂缓结婚(但应尊重受检者意愿)
        (1)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毒感染者(HIV抗体阳性),因传染性强、预后较差,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且可母婴传播,从医学角度分析,最好劝阻婚育。
        (2)麻风病患者,在治愈前应暂缓结婚。对女性患者尤应慎重考虑婚育问题。因为妊娠、分娩、哺乳都容易使病情加剧,而且治疗麻风病的常用药物,如利福平、沙利度胺(反应停)等,在孕期中应用,对胎儿有致畸作用。麻风病在治愈后,其结婚生育应和健康者同样对待。目前,麻风病现症患者在国内为数不多,仅存在于某些边远地区。
        (3)梅毒患者,因可通过性接触传染,且可感染胎儿,宜暂缓结婚。患者应尽快由专科医师按疗程给予及时、正规、足量的治疗,并按规定追踪随访。患者的性伴也需同时接受检查、治疗。在随访中应检查RPR定量试验,待滴度下降4倍以上,症状体征全部消失(临床治愈)后才可结婚。婚后必须定期复查至RPR阴性(血清治愈)为止。双方经正规治疗后,如已达到临床治愈和血清治愈标准,可考虑生育。
        (4)淋病患者,因其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染,女性感染者分娩时可致新生儿眼盲,宜暂缓结婚。患者需及时、正规、足量用药,性伴也应同时接受检查、治疗。
        (5)心、肝、肾、肺、脑等重要脏器代偿功能不全时或患恶性肿瘤。
        (6)精神病发作期内或稳定未满2年。
        5、建议不宜结婚
        (1)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行为者,建议不宜结婚。
        (2)如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建议不宜结婚。
        6、不应结婚
        (1)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不应婚配。这是《婚姻法》的规定。
        (2)双方均患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或其他重型精神病,不应婚配。因这些人无民事责任能力,且有较高的遗传风险,可能会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也会加重家庭、社会的负担。
三、消除“误区”,提高自觉婚检意识
        1、“没病还要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吗?”
        行将结婚的双方光凭感觉或相互信任作为没有疾病的依据是不可靠的。某区的吴先生在婚检时被发现SGPT升高,医生要求他进一步复查空腹全套肝功能和肝炎病毒指标。当时他的反应很强烈,认为医院是为了经济利益小题大做。经医生反复解释、劝说,他勉强接受了检查。第二天的检查结果显示,SGPT进一步升高、总胆红素也出现异常、乙肝表面抗原和e抗原均呈阳性,确诊为“急性病毒性肝炎”。此时仍无任何不适的吴先生被立即转至市传染病医院诊治。一个月后,肝功能指标逐渐恢复,他怀着感激的心情对随访医生说:如果不是来婚前医学检查,也许到现在还不知道自己有病,可能等到自己有感觉时,病情已经很重了;如果当时结婚,把肝炎传染给了妻子,如果妻子马上怀孕……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2、“做过体格检查,不必再做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的重点是发现生殖系统疾病、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以及重要脏器疾病,而一般体格检查的重点是了解一般健康状况和有无重要脏器疾病;两者的侧重面有所不同。更重要的是,婚前医学检查还要通过较为详尽的病史询问,了解相关的个人史、家族史等进行综合分析,使接受检查者进一步了解自己与对方的健康状况、获得相关的保健知识和婚育的指导意见。受检查者还能对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向医师咨询。
        3、“已经同居了,婚检就没有必要了吧!”
        看似一切正常,其实可能并不正常。另外,还可能因为自己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传统道德观念,碰到一些问题羞于向别人询问,只能把困惑压在心里,给自己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这时去婚检,不但能对自己的健康有一个充分的了解,还能就一些具体问题与医生进行深入探讨,针对性更强。曾有一对年轻恋人在婚检时发现双方梅毒初筛试验均为阳性,此时女方已有三个月的身孕。根据检查结果,医生向他们解释梅毒对大人及胎儿的危害性,要求他们经正规治疗后再结婚。但是他们觉得两人都没什么症状,小孩不一定会有问题。抱着侥幸的心理,他们匆匆忙忙举办了结婚仪式。四个月后,怀孕仅七个月的孕妇早产了。新生儿全身大面积皮疹,被诊断为胎传梅毒,不久便窒息死亡。此时,他们方感痛悔,开始接受正规治疗,并一直随访。事隔三年,当他们打算再次生育时,又来到婚检所接受检查。他们说,悔不该当初不听从劝告,否则现在孩子都两岁多了。
        4、“再婚,婚检是多此一举。”
        因为是再婚,对方过去的性生活史是否健康、上次婚姻破裂是否与生理因素有关,对方是否有大病重病,更应该趁婚检时了解清楚(尤其是再婚老人)。
        李先生70岁,张女士50多岁,两人均为再婚。来到婚检门诊,两人抱怨说:这么大年纪了,还做什么婚检,真是多事!可是,结果发现,李先生有严重的心脏病,而且可能患有尖锐湿疣,医生要求他作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张女士听说老先生心脏病很严重,已经一肚子怨气,再听说他可能有性病,不由大声叫嚷“他肯定不会得这种病”。经再三劝说,李先生重新接受了检查,确定是尖锐湿疣。在事实面前,李先生承认了自己有不洁的性生活史,张女士才哑口无言。张女士如此激动,极力为李先生开脱,主要是她对李先生的身体情况和以往的生活并不了解。其次,在她潜意识里接受不了婚姻再呈波折。
        5、“婚检没查出什么,白查了!”
        婚检没查出什么,可以放心地去登记结婚,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此外,婚检除接受身体全面检查,还可以通过健康教育获得生殖保健知识;接受婚检者可以向医生咨询自己关心的问题,如对新婚性生活存在的疑虑或恐惧,婚后不想立即怀孕应怎么办,新婚期间容易出现哪些问题等;婚检后,医生还会针对一些身体状况,如月经失调、阴茎比较短小等问题,对受检者提出必要的建议。
        6、“万一婚检查出什么,岂不自找麻烦!”
        担心查出疾病而不做婚检,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想法,对行将结婚的任何一方都无益处。不可否认,一旦发现对方的健康出现问题时,要经历一番思想斗争,感情也将面临考验。如果经历了这一番波折,双方仍能携手一生,这才是真正经得起考验的感情。如果不婚检,婚后健康或生育出现了问题,会给双方的生活蒙上阴影,甚至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35岁的刘女士从来没有来过月经。她与未婚夫来婚检时,怕过不了关,对医生隐瞒了病史,自己编造了一套完整的月经史。在专科检查时,刘女士被发现无阴道、无子宫。但是医生并没有禁止她结婚,只是告诉她,此病在手术矫治前无法进行正常的性生活,不可能瞒过对方;经过一番耐心劝导,刘女士终于同意由自己将实情告诉未婚夫。未婚夫理解并原谅了她,表示只要两人世界美满,没有孩子不是问题。刘女士在接受了人工阴道成形术后,与未婚夫领取了结婚证书,两人和和美美地生活在一起。与此情况相反,曾有报道:婚前一男子隐瞒了有14年的精神病史,双方未作婚检便去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该男子精神病复发坠楼身亡。新婚妻子不仅遭受了突如其来感情上的打击,还因对婚姻登记机构隐瞒病史而被法院撤消结婚证,房屋遗产一无所获。
        7、“身体确实有问题,婚检能解决得了吗?”
        有病者的婚育之路可能是坎坷的,因此更需要医生的指导,婚检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创伤。夏小姐带着喜蛋来到婚检机构,感谢当初为她做婚检指导的医生。这是发生在数年前的事,夏小姐曾患过慢性乙型肝炎,第一次结婚时怕对方知道嫌弃她,就说自己怕羞不想婚检。婚后不久,劳累的夏小姐旧病复发,要命的是此时她已经怀孕。后来孩子流产了,男方一家将夏小姐视为“骗子”、“杀人犯”,婚姻很快破裂。再次恋爱时,夏小姐吸取教训,如实告诉了男方以往病情。婚检时,医生告诉她,乙肝妇女只要在结婚、怀孕时机上听从医生的意见,在怀孕后、孩子出生后接受正规的监护、疫苗注射,完全可以保证自己、家人和孩子的健康。婚后,夏小姐得到了先生悉心的呵护,顺利地怀孕生产,如今他们的女儿十分健康。
        8、“婚检会暴露隐私。”
        这是对婚检的误解,历来婚前医学检查机构都十分强调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从来都不允许在婚检结果中描述处女膜的完整性,也不会随便把一方的隐私告诉对方。但如果一方所患的疾病会给对方造成伤害,为保护对方免受伤害,医生会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告诉对方。上海市的婚检机构在诊室设置等方面都已经充分考虑到保护隐私的问题,采用的是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因此,大可不必担心婚检会泄漏隐私。
        目前,上海市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设立了免费婚前咨询的服务窗口,为行将举行婚礼的男士和女士们提供医学咨询、赠送宣传折页、小册子和计划生育用品,并且提供由政府买单的基本婚检项目单,愿意婚检者可以到指定保健机构接受人性化的婚前保健服务。在咨询和婚检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进一步检查或化验的情况,保健机构还提供菜单式项目,由本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选择进一步的检查或化验。
        让我们一起消除思想上的误区,提高对婚前医学检查重要意义的认识,承担起对自己、爱人、家庭以及未来孩子的责任,为幸福家庭,开创一个良好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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