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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育龄妇女对计划生育相关的性与生殖保健权利的认知
发布时间:2018-11-09

 

       《BMJ Open》在2017年发表了我所关于已婚育龄妇女对计划生育相关的性与生殖保健权利(SRHCRs)的认知(Wu, J., Yu, C., & Li, Y. (2017). Effects of family planning factors on the awareness of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care rights among married women of reproductive age in china: a cross sectional study. Bmj Open, 7(10), e017621.)。
       随着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也进入了全新时期,妇女的生殖权利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然而,由于计划生育服务、理念与需求的不平衡,妇女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利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反之,当妇女没有很好地认识到自身权利时,她们也不能更好地获取相关服务。目前,大量研究主要关注年轻女性,人工流产,性传播疾病及避孕节育等,很少涉及性与生殖保健的权利,因此,本研究旨在了解已婚育龄妇女对计划生育相关的六大SRHCRs(信息权、服务可及性权利、选择权、安全权、隐私权和尊严权)认知,从而为制定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本研究在内蒙古、重庆、广东和河南招募已婚育龄妇女作为研究对象,并通过自填式匿名问卷收集相关信息。研究结果显示,应答率最高的是选择权 (90.64%,95%CI: 89.47%~91.81%),其次是隐私权(86.11%,95%CI:84.72%~87.50%)和信息权(84.47%,95%CI:83.02%~85.93%)。仅有43.39% (95%CI:41.40%~45.38%)的参与者对安全权做出了应答。没有孩子的参与者对信息权、服务可及性权利和安全权表现出更高的兴趣。那些使用胎儿性别鉴定测试的人更关注服务可及性权利和安全权。接受知情选择的妇女更可能了解除选择权和尊严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那些对全面的性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感到满意或非常满意的个人更可能对所有六项权利表示兴趣。通过研究可发现,我国育龄妇女对SRHCRs的认识尚不充分。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妇女的不同需要,加强对性和生殖保健权利的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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