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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公派出国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29


        为加强我所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增进研究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推进所科研能力建设,现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推出鼓励科研人员赴国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进修、学习和参加高水平国际会议的公派出国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出国基金及使用
第一条  上海计生所公派出国基金分为《青年科研骨干出国培养基金》和《资深科研人员出访基金》。
第二条 《青年科研骨干出国培养基金》主要用于青年科研人员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的出国培训;《资深科研人员出访基金》原则上作为资深科研人员加强国际交流,开拓合作渠道的出访活动主要经费。
第三条 公派出国基金将支付上述活动的50%费用,其余50%由派遣部门(研究室或组)自筹。
第四条 研究所将结合科研发展,人才培养计划以及财政状况,总
体安排公派出国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 公派出国基金属于中、短期资助项目(6个月内)。若青年骨干为长期出国培训,《青年科研骨干出国培养基金》只能作为启动资助资金,其他费用则鼓励所在部门或派出人员自行筹措。
第二章  资金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请《青年科研骨干出国培养基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计生事业,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服务的爱国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优良。
(三)申请人需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来所工作需三年以上,具中级技术职称,或属研究室业务骨干,参与重大科技项目者。
(四)申请人出访单位是本领域知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
(五)优先考虑考核优秀者。
第七条 《青年科研骨干出国培养基金》申请人首先需向所在研究室(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研究室(组)根据学科、科研人员队伍建设需要,对申请人组织评审,确定后填写《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出国培训登记表》,并作为当年度公派出国候选人提交所部。
第八条 所部根据研究所科研发展整体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与研究所人事部签订《所公派出国培训协议书》。
第九条 《资深科研人员出访基金》申请人基本条件为副高以上职称,担任研究组长或承担所重要课题者。
第十条 《资深科研人员出访基金》申请人需向所在研究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研究室批准后,申请人应填写《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出国访问登记表》提交所部,研究所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对申请人组织评审,通过后启用该项基金。
第三章 公派出国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经研究所批准后,公派出国人员须向所部交纳5000~3万元保证金(按出访时间长短而定)。
第十二条 公派出国人员按期回国后,保证金本息将归还本人,逾期按违约处理,交纳违约金。
第十三条 出国期限为6个月以上者,需按照研究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者,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第十四条 工资及津贴发放参照所人事部因公出访管理相应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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