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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青年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所青年科技人员的培养,鼓励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科研工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特设立《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青年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创新基金项目”)。
第二条 青年创新基金项目资助强度为每项2~5万元,研究期限1~2年,主要是为本所青年科技人员开展探索性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供经费资助,从而为培育各类重大项目提供必要的前期工作基础。
第三条 所部每年根据当年度所财政预算情况,确定当年度青年创新基金项目总经费额度。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凡在当年度1月1日未年满四十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以按本办法申请青年创新基金项目:
(一)为本所正式聘用的科研岗位人员,聘用期能够覆盖项目的执行期限;或者为本所在读的博士研究生(包括硕博连读研究生),并能于在读期间完成计划任务。
(二)没有在研主持的所青年创新基金项目。
(三)研究组同意按50%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没有获得过本类项目资助的人员。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无在研主持的其它来源的科研项目的人员。
第五条 每年度,由所科技部根据所部意见,向各研究组发布本年度青年创新基金项目经费总额、拟资助项目数、申请截止日期等项目申报信息,各研究组符合申请条件的科研人员在征得所在研究组组长的同意后,进行申报。
第六条 同一申请人同期只能申请1个项目,每个项目的申请人(项目负责人)限为1人,所申请项目研究内容应符合本所科技发展方向,并具有新颖性、创新性等特点。
第七条 申请人填写《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青年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后,报送所科技部,由所科技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八条 所科技部完成项目申请书的形式审查工作后,将符合要求的申请书提交所学术委员会,由所学术委员进行会议评审,申请人必须本人到会进行答辩。
第九条 由学术委员会成员根据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再由所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学科发展需要,以及当年度经费预算情况确定立项资助项目,并将结果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条 所科技部根据所长办公会议决定,向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申请人及其所属研究组、室下达立项资助通知。
第四章 实施与结题
第十一条 所科技部按项目执行期限,分年度拨款,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上报所科技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经批准后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但须在预定项目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所科技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经费不足,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研究组自筹经费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期内因故中止项目工作,需经所科技部同意。未能及时开展项目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者,须退还已划拨的项目经费,已支出部分将从项目申请人所在研究组的结余经费中扣还,如属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中止的,仅退回余款。
第十六条 到项目期限后的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填写《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青年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报告”),并附成果资料、有关论著,上报所科技部,由所学术委员会审核。如不能按时报送结题报告的,该项目负责人所在研究组将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青年基金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研究组应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时间、人员、经费支持,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并在年度总结报告和验收报告上认真负责地填写评价意见。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十八条  青年基金项目及其经费不计入研究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所科技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开始执行。

                                                                     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
                             2010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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