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研究所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升研究所的科研水平,同时也为了促进研究所各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培育优秀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才,特设立《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科技攀登专项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技攀登项目”)。
第二条 科技攀登项目的组织实施是研究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主要资助处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领域前沿的(“领域前沿项目”),或在满足国家和群众重大需求方面有应用前景的(“重大需求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第三条 科技攀登项目实行“择优立项、年度考核、滚动资助”的管理制度,项目资助强度为每项每年10~30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四条 科技攀登项目经费从所部筹集的发展基金中支出,由所部每年根据当年度所财政状况进行部署。
第五条 为了规范科技攀登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领域前沿项目:应以揭示人类生殖过程、人类生育调控技术副反应产生过程、生殖健康相关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和/或为本领域新技术研发提供理论依据和物质基础为目的,组织开展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获得原始创新性研究成果,并能在本领域高水平学术期刊(SCI影响因子5以上)发表论文。
第七条 重大需求项目:应瞄准对我国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推动我国生殖健康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关键科技问题,组织开展相关的应用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形成新的科学技术积累,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成果,或者能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以按本办法主持申请科技攀登项目:
(一)为本所正式聘用的科研岗位人员,聘用期能够覆盖项目的执行期限。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在研主持的国家计划项目、上海市重点(大)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不超过3项。
(四)没有在研的主持或参与的科技攀登项目。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资助由不同研究组,特别是由来自不同研究室的研究组联合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 研究组长岗位的科研人员,同期只能主持或参与申请1个项目,每个项目的负责人限为1人。
第十一条 领域前沿项目应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的研究方案、可行的技术路线、合理的研究队伍,并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
第十二条 重大需求项目应有明确的研究目标,研究方案和技术已基本成熟,并具有实用或产业化前景。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人填写《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科技攀登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后,报送所科技部,由所科技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所科技部完成项目申请书的形式审查工作后,将符合要求的申请书提交所部,由所部组织项目评审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项目评审专家组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成员和特邀的所外专家组成。项目负责人必须本人到会进行答辩。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项目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再由所长办公会议根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学科发展需要,以及当年度经费预算情况确定立项资助项目,并将结果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所科技部根据所长办公会议决定,向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申请人下达立项资助通知。
第四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攀登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制,由所科技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达到当年度预期目标的项目,继续予以资助;未达到要求的项目,予以中止。
第十八条 所科技部按项目执行期限和年度考核结果,按年度拨款,科技攀登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科技攀登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该项目可同时申报国家计划项目或上海市科委的各类项目,如获得立项资助,将根据获得的经费情况,对所部资助的经费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等方面的变动,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上报所科技部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经批准后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但须在预定项目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所科技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经费不足,一般由项目组自筹经费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期内因故中止项目工作,需经所科技部同意。未能及时开展项目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者,须退还已划拨的项目经费,已支出部分将从项目负责人所在研究组的结余经费中扣还,如属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中止的,仅退回余款。
第二十四条 到项目期限后的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填写《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科技攀登专项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报告”),并附成果资料、有关论著,上报所科技部,由所学术委员会审核。如不能按时报送结题报告的,该项目负责人所在研究组将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各类科研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项目不属于研究组年度工作考核自评分值的计分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所科技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开始执行。
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
2010年9月